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1997.06.17
原住民人才培育暨團隊扶植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音樂、舞蹈、獎勵補助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 一、緣起:
    • (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辦理。
    • (二)近年來臺灣原住民社會迅速變遷和現代化,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能均面臨相當衝擊,而日漸式微,亟待加強保存這些珍貴的傳統文化與技藝,以顯示政府力行文化保存和發展之決心,特將原住民民俗才藝暨體技能人才培育計畫,列號人年度施政重點,積極推動辦理。
    • (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辦理。
    • (四)原住民的民俗與歌舞活動,無論在內容形式上,都極為豐富,且多采多姿,深具傳統藝術價值。尤其原住民傳統民俗與歌舞活動,對維繫及傳承傳統文化,深具意義,應予繼續推廣發展,以建立和諧的社會風氣。
    • (五)國內優秀原住民演藝團隊應邀赴國外展覽,佳績頻傳,甚得好評,對促進國際外交向具效益,本會為扶植原住民優秀演藝團隊,使具民族本土特色,並達國際專業水準,特訂定扶植計畫。
  • 二、計畫目標:
    • (一)培育原住民民俗才藝、文化藝術、歌舞藝術及體育技能等人才。
    • (二)保存與發揚原住民固有傳統文化,建立原住民自尊心,促進原住民文化建設。
    • (三)加強展現原住民文化特色,促進社會和諧共榮發展。
    • (四)扶植原住民優秀才藝團隊參加國際性展演,增進各國對我圄之認識與情誼,拓展國民外交。
  • 三、實施對象:
    • (一)實施對象:
      1. 培育計畫:
        • (1)各級政府單位暨其相關機關、學校。
        • (2)立案登記之民間團體、基金會或宗教團體。
      2. 扶植計畫:凡原住民民間團體經立案且非屬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所屬演藝團隊、學校及其附屬團隊或文藝團隊與個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列為扶植對象:
        • (1)已具國際性展演經驗者。
        • (2)具族群代表性足以向國際推展者。
        • (3)具國際性發展潛力者。
        • (4)從事原住民文藝專業鑽研工作有成並獲外國邀請者‧
    • (二)實施內容:
      1. 培育項目及內容:
        • (1)民俗才藝:關於原住民傳統雕刻、製陶、編織、服飾、食品製作、建築及其他物質文化等各類民俗工藝或技能人才培訓。
        • (2)文化藝術:關於原住民母語、神話故事、傳統祭儀活動、民俗藝能等精神文化之傳承與推展之人才培訓。
        • (3)歌舞藝術:關於原住民傳統音樂、舞蹈研究、推展、創作及展演等歌舞藝術人才培訓。
        • (4)體育技能:關於培育原住民青年學生積極從事各類體育競技等項目之人才培訓。
      2. 扶植項目及內容:
        • (1)團隊演藝創作:輔助原住民專精於歌舞表演、傳統藝術創作等專業團隊參加國際性表演活動或展覽活動。
        • (2)文藝交流:輔助從事原住民文化藝術鑽研專業團隊參加國際間有關少數民族研討會議、訪問、觀摩、考察。
  • 四、申請程序:
    • (一)培育計畫: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人才培育須擬具培育執行計畫(計畫內容格式如附件),並由申請機關、學校或團體循行政程序於每年底前報本會審查。
    • (二)扶植計畫:申請扶植之團隊應檢具左列文件,於每年九月一日及二月一日前送本會審查。
      1. 設有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證明。
      2. 聘有專業藝術指導專職團員與行政人員名冊。
      3. 具體可行之培訓及國際展演計畫。
      4. 文藝交流須實際從事原住民文藝工作之團體與個人,附有國外邀請證明文件。
    • (三)已接受其他機關專案培育或扶植者,不予輔助。
  • 五、審查作業:
    • (一)培育計畫
      1. 申請計畫由地方基層機關、學校提報者,應由機關首長、學校校長為計畫負責人,至於原住民民間團體提報者,計畫負責人應由該團體代表人擔任。地方政府得指派相關業務單位人員一人協助輔導有關事宜。
      2. 本會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地方政府主管業務人員組成專案小組,針對各項人才培育計畫內容中,有關組成方式(以組團、隊為原則),培訓內容與概算(須配合年度計畫執行)及訓練方式與期程等詳予審查,並考量本會年度預算、施政重點、原住民受益程度、以往辦理績效、經費自籌情形等進行審查。
      3. 前有接受本會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受理審查。
    • (二)扶植計畫:
      1. 本會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地方政府主管業務人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原則如左:
        • (1)申請扶植計畫可行性。
        • (2)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
        • (3)以往赴國外展演之績效。
        • (4)提昇我國參與國際文藝活動形象之效益。
        • (5)經費自籌情形。
      2. 凡屬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予審查:
        • (1)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 (2)曾接受本會任何獎掖、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 (3)最近一年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
  • 六、補助金額
    • (一)培育計畫:每案最高補助申請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但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必要時,得專案酌增。
    • (二)扶植計畫:每案最高補助申請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必要時,得專案酌增。
  • 七、督導考核:
    • (一)培育計畫:
      1. 核定實施之計畫,除由計畫訓練機關、學校或團體於開訓後按訓練情形填具培訓日誌備查外,本會視實際情況派員會同省、市政府作不定期之督導。
      2. 培育項目如適合舉辦展示或展演活動者,應配合年度計畫舉辦展示或展演,活動並得由本會統籌舉辦。
      3. 如培育項目不適合舉辦展示或展演活動者,得以蒐集、整理之資料或競技之具體成果報請省(市)政府轉本會備查,以利評估檢討是項計畫是否賡續辦理之參考。
    • (二)扶植計畫:
      1. 團隊應依規定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送報告資料,以供紀錄。
      2. 為考核團隊年度績效,本會得邀集學者專家及專業工作人員組成紀錄小組,實地了解團隊現況及扶植計畫執行情形,並就各團隊之行政作業、財務狀況、培訓及演出情形、扶植計畫執行情形......等考核要項進行考核,凡經考核績效不彰者,本會得停止補助。
  • 八、獎勵:

    辦理成效優良者,得列下年度優先培育或扶植對象或得推薦參選本會原住民發展貢獻相關獎勵之表揚。

  • 九、經費需求:

    本計畫為六年中程計畫,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至九十二年六月,每年度經費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六年共需經費九千萬元,將循預算程序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 十、預期效益:
    • (一)培育計畫:
      1. 透過有計畫之培育,可保存與傳承原住民各項民俗才藝、體育技能。
      2. 有效開發原住民人力資源,厚植原住民社會發展基石,促使原住民文化發展與進步。
      3. 培育原住民優秀體育人才,能與各國體育菁英同場競技,提昇我國於國際體壇之聲望。
    • (二)扶植計畫:
      1. 扶植國內優秀之原住民團體,達到國際專業水準,代表國家參加國內外重要國際性表演藝術活動。
      2. 將原住之歌舞、音樂、藝術推上國際舞臺,增進國際文化藝術交流,有助於國際外交地位之提昇。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350001001600-19970617&RealID=
備註
  • 一、緣起:
    • (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辦理。
    • (二)近年來臺灣原住民社會迅速變遷和現代化,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能均面臨相當衝擊,而日漸式微,亟待加強保存這些珍貴的傳統文化與技藝,以顯示政府力行文化保存和發展之決心,特將原住民民俗才藝暨體技能人才培育計畫,列號人年度施政重點,積極推動辦理。
    • (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辦理。
    • (四)原住民的民俗與歌舞活動,無論在內容形式上,都極為豐富,且多采多姿,深具傳統藝術價值。尤其原住民傳統民俗與歌舞活動,對維繫及傳承傳統文化,深具意義,應予繼續推廣發展,以建立和諧的社會風氣。
    • (五)國內優秀原住民演藝團隊應邀赴國外展覽,佳績頻傳,甚得好評,對促進國際外交向具效益,本會為扶植原住民優秀演藝團隊,使具民族本土特色,並達國際專業水準,特訂定扶植計畫。
  • 二、計畫目標:
    • (一)培育原住民民俗才藝、文化藝術、歌舞藝術及體育技能等人才。
    • (二)保存與發揚原住民固有傳統文化,建立原住民自尊心,促進原住民文化建設。
    • (三)加強展現原住民文化特色,促進社會和諧共榮發展。
    • (四)扶植原住民優秀才藝團隊參加國際性展演,增進各國對我圄之認識與情誼,拓展國民外交。
  • 三、實施對象:
    • (一)實施對象:
      1. 培育計畫:
        • (1)各級政府單位暨其相關機關、學校。
        • (2)立案登記之民間團體、基金會或宗教團體。
      2. 扶植計畫:凡原住民民間團體經立案且非屬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所屬演藝團隊、學校及其附屬團隊或文藝團隊與個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列為扶植對象:
        • (1)已具國際性展演經驗者。
        • (2)具族群代表性足以向國際推展者。
        • (3)具國際性發展潛力者。
        • (4)從事原住民文藝專業鑽研工作有成並獲外國邀請者‧
    • (二)實施內容:
      1. 培育項目及內容:
        • (1)民俗才藝:關於原住民傳統雕刻、製陶、編織、服飾、食品製作、建築及其他物質文化等各類民俗工藝或技能人才培訓。
        • (2)文化藝術:關於原住民母語、神話故事、傳統祭儀活動、民俗藝能等精神文化之傳承與推展之人才培訓。
        • (3)歌舞藝術:關於原住民傳統音樂、舞蹈研究、推展、創作及展演等歌舞藝術人才培訓。
        • (4)體育技能:關於培育原住民青年學生積極從事各類體育競技等項目之人才培訓。
      2. 扶植項目及內容:
        • (1)團隊演藝創作:輔助原住民專精於歌舞表演、傳統藝術創作等專業團隊參加國際性表演活動或展覽活動。
        • (2)文藝交流:輔助從事原住民文化藝術鑽研專業團隊參加國際間有關少數民族研討會議、訪問、觀摩、考察。
  • 四、申請程序:
    • (一)培育計畫: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人才培育須擬具培育執行計畫(計畫內容格式如附件),並由申請機關、學校或團體循行政程序於每年底前報本會審查。
    • (二)扶植計畫:申請扶植之團隊應檢具左列文件,於每年九月一日及二月一日前送本會審查。
      1. 設有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證明。
      2. 聘有專業藝術指導專職團員與行政人員名冊。
      3. 具體可行之培訓及國際展演計畫。
      4. 文藝交流須實際從事原住民文藝工作之團體與個人,附有國外邀請證明文件。
    • (三)已接受其他機關專案培育或扶植者,不予輔助。
  • 五、審查作業:
    • (一)培育計畫
      1. 申請計畫由地方基層機關、學校提報者,應由機關首長、學校校長為計畫負責人,至於原住民民間團體提報者,計畫負責人應由該團體代表人擔任。地方政府得指派相關業務單位人員一人協助輔導有關事宜。
      2. 本會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地方政府主管業務人員組成專案小組,針對各項人才培育計畫內容中,有關組成方式(以組團、隊為原則),培訓內容與概算(須配合年度計畫執行)及訓練方式與期程等詳予審查,並考量本會年度預算、施政重點、原住民受益程度、以往辦理績效、經費自籌情形等進行審查。
      3. 前有接受本會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受理審查。
    • (二)扶植計畫:
      1. 本會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地方政府主管業務人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原則如左:
        • (1)申請扶植計畫可行性。
        • (2)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
        • (3)以往赴國外展演之績效。
        • (4)提昇我國參與國際文藝活動形象之效益。
        • (5)經費自籌情形。
      2. 凡屬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予審查:
        • (1)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 (2)曾接受本會任何獎掖、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 (3)最近一年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
  • 六、補助金額
    • (一)培育計畫:每案最高補助申請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但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必要時,得專案酌增。
    • (二)扶植計畫:每案最高補助申請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必要時,得專案酌增。
  • 七、督導考核:
    • (一)培育計畫:
      1. 核定實施之計畫,除由計畫訓練機關、學校或團體於開訓後按訓練情形填具培訓日誌備查外,本會視實際情況派員會同省、市政府作不定期之督導。
      2. 培育項目如適合舉辦展示或展演活動者,應配合年度計畫舉辦展示或展演,活動並得由本會統籌舉辦。
      3. 如培育項目不適合舉辦展示或展演活動者,得以蒐集、整理之資料或競技之具體成果報請省(市)政府轉本會備查,以利評估檢討是項計畫是否賡續辦理之參考。
    • (二)扶植計畫:
      1. 團隊應依規定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送報告資料,以供紀錄。
      2. 為考核團隊年度績效,本會得邀集學者專家及專業工作人員組成紀錄小組,實地了解團隊現況及扶植計畫執行情形,並就各團隊之行政作業、財務狀況、培訓及演出情形、扶植計畫執行情形......等考核要項進行考核,凡經考核績效不彰者,本會得停止補助。
  • 八、獎勵:

    辦理成效優良者,得列下年度優先培育或扶植對象或得推薦參選本會原住民發展貢獻相關獎勵之表揚。

  • 九、經費需求:

    本計畫為六年中程計畫,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至九十二年六月,每年度經費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六年共需經費九千萬元,將循預算程序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 十、預期效益:
    • (一)培育計畫:
      1. 透過有計畫之培育,可保存與傳承原住民各項民俗才藝、體育技能。
      2. 有效開發原住民人力資源,厚植原住民社會發展基石,促使原住民文化發展與進步。
      3. 培育原住民優秀體育人才,能與各國體育菁英同場競技,提昇我國於國際體壇之聲望。
    • (二)扶植計畫:
      1. 扶植國內優秀之原住民團體,達到國際專業水準,代表國家參加國內外重要國際性表演藝術活動。
      2. 將原住之歌舞、音樂、藝術推上國際舞臺,增進國際文化藝術交流,有助於國際外交地位之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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