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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4.04.13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會各處、室處理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
人民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
總收文應將陳情案件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各承辦處、室處理。如陳情事項非屬本會主管業務者,由祕書室簽請主任祕書依內容批示分由相關處室轉主管機關處理。。
(二)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指示各處、室辦理之陳情案件,應交由總收文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
各處、室受理之陳情案件,由處、室收文人員送總收文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再分文處理。
四、
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訴後,應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交由該處、室收文人員比照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處理。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處、室者,得轉接企劃處管制考核及資訊管理科處理;陳情事項非屬本會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五、
人民親至本會陳情者,各處、室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處、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處、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同前),交由該處、室收文人員比照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處理。
人民親至本會陳情案件,必要時得請政風或警衛人員會同處理。
六、
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由本會直接處理並函復陳情人。
(二)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形及結果副知本會。
(三)
無法確定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陳閱後予以存查,不予處理: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本會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且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之陳情案件,除與本會業務無關者外,承辦人員應負責追蹤,該主管機關如未於三十日內辦結者,應予以稽催;如主管機關處理失當者,本會應視案情內容函請主管機關再為處理,或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七、
人民陳情案件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各主管處、室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必要時召開專案會議,邀請有關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八、
企劃處應依前項規定,追蹤列管各處、室處理之人民陳情案件,並按月統計陳核。
九、
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元,並於年度結束後將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民眾滿意度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將分析建議報告送企劃處彙整陳核,做為施政參考(格式如附件一至五)。本會所屬文化園區管理局準用前項規定。
十、
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進行滿意度調查,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
人民陳情案件辦結函復,應連同「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問卷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五),附回郵信封及郵資一併函送陳情人,填寫後寄還本會
(二)
前項「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問卷調查表」,由承辦人員於陳核時一併附於卷內。回郵信封及郵資,由祕書室於發文時一併寄送。
(三)
民眾以電子郵件陳情者,應將答復內容及「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問卷調查表」電子檔交總發文,一併傳送陳情人。
(四)
「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問卷調查表」電子檔請逕自本會「人力資源網」行政專區下載。
十一、
院長電子信箱處理小組或其他機關函轉之人民陳情案件,依照本作業規定書面陳情方式處理。
十二、
企劃處每年就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民眾滿意度及有無違反本注意事項各點規定,辦理綜合考評,並列為單位工作績效之參考。
十三、
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有關人員應予保密,並依相關規定及行政程序處理。
十四、
本作業規定簽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7557&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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