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0.12.1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族群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振興原住民族文化、復育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原住民族媒體事業、創造原住民族數位機會、營造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 (一)個人。
    • (二)原住民團體: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 (三)公私立學校。
    • (四)地方政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對象,符合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相關業務補助規定者,除經本會專案核可,不予補助。
  •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 (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學術研討會。
    • (二)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與研習。
    • (三)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與研習。
    • (四)原住民族參與國際暨大陸地區民族藝術展演及體育競技交流。
    • (五)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著作出版及研習。
    • (六)原住民族數位落差事務。
    • (七)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教育。
    • (八)原住民學生學業輔導。
    但個人申請補助項目以前項第五款之著作出版為限,補助項目之經費使用範圍如附件一。
  • 四、本要點之經費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1.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申請單位並須編列自籌款。
      2. 同一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就同一補助項目僅補助一次,每年至多補助三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 受補助對象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銷補助,除應依法負責並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4.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6.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但受補助經費低於新臺幣三萬元,且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者,免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 (二)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1. 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之學術研討會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2. 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與研習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 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與研習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4. 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與研習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5. 原住民族參與國際及大陸地區民族藝術展演與體育競技交流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其中,交流地區為亞洲地區者原住民每人補助新臺幣三千元,為亞洲地區以外者,原住民每人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6. 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著作出版之族語字辭典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其餘纂編出版及研習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原住民族語言著作出版及研習計畫規定如附件二。
      7. 資訊教育活動與研習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8. 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教育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9. 原住民學生學業輔導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 五、申請補助案件對整體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為扶植原住民團體,經專案核可者,進行重點補助,不受本要點補助金額上限規定。
    非第二點規定所列補助對象之申請案件或因政策需要徵求各界企劃,準用前項規定。
  • 六、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申請程序如下:
    • (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或立案證明、計畫書、經費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三、四)各二份,但公私立學校及地方政府不必繳交證明文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1. 計畫名稱。
      2. 計畫緣起。
      3. 計畫目標。
      4. 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5. 計畫實施時間。
      6. 計畫實施地點。
      7. 計畫項目與內容。
      8. 預期效益。
      9. 經費概算表。
    • (二)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會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 (三)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時間如下:
      1. 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提出,並不得逾當年度結束前二十日提出,如有特殊情形應敘明理由。
      2. 著作出版可於出版後二年內申請。
      3. 未依前二目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案件內容具有配合政策及時效性,經本會核可者不在此限。
  • 七、 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 (一)本要點之審查標準如下:
      1. 申請者以往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工作之具體執行成效。
      2. 申請計畫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3. 參與人員共識及參與程度。
      4. 地方政府、部落社區及非營利組織整合程度。
      5. 計畫執行對原住民之受益人數及影響。
      6. 推動原住民族文字語言使用之成效。
      7. 申請者自籌款項之高低。
      8. 原住民青少年參與程度及文化傳承之效益。
      9. 其他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之必要事項。
    • (二)申請案受理後,本會依年度預算訂定補助額度,就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本會對於依本要點所提之申請,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並得於原處理期間二個月之限度內延長,但以一次為限,已屆十二月份者不得延長。
  • 八、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核銷及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 (一)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憑證處理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理外,原則如下:
      1. 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如檢附機關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者,得免送原始憑證。
      2. 補助對象為公私立學校者,需檢送領據及全部之原始憑證。
      3. 補助對象為個人及民間團體者,須檢送領據及全部之原始憑證送審;惟民間團體受部分補助且屬經常支出者,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之規定以領據及檢附部分補助之證明文件、各機關分攤表及經費明細表辦理核銷,有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管十年,以供審計機關查核。
    • (二)受補助者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成果報告書籍、照片、光碟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辦理核銷撥款,當年十二月底始完成者,報本會核銷作業最遲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逾期均撤銷補助。
  • 九、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 (一)各級政府對所轄經核定受補助之單位,應予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並抽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本會並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 (二)本會得組成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經費考核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會補助之各級地方政府、公私立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 (三)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公立機關(構),有功人員應予獎勵,執行不力者應予議處。
    • (四)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個人或民間團體予以獎勵,未依計畫執行或成效低劣者,應檢討予以撤銷補助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補助。
  • 十、附則:
    • (一)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其它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 (二)申請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活動者其成果資料及場地之佈置,應按本會之要求,結案時並繳交族語版計畫成果摘要及族語書寫之活動標誌相片。
    • (三)本會所核准之申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請調整受補助項目者,應即函報本會重新核定。
    • (四)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或樣張。
    • (五)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申報,由接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辦理,並於核銷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 (六)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 (七)因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著作財產權,本會擁有非營利之永久使用權。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循行政程序編列預算辦理。
相關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43/ch02/type2/gov13/num2/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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