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3.08.13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所頒訂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訂定「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2條 : 為執行查核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設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3條 : 本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 (一)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本會暨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 第4條 :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定之高階人員兼之。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指定適當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人員派兼,協辦本小組幕僚業務。 第5條 : 本小組置查核委員三至十五人,除由本會指派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依其工程類別(屬性)由工程主管機關公布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函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前項專家名單,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公開於資訊網路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執行查核時以不違反前項原則,依工程屬性、區域及族群之不同,得分組進行查核。 第6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成員: (一)犯有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職業執照之處分者。 查核委員有前項情形及未能依本要點第七點之規定公正執行職權者應解除其兼職 第7條 :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應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七)從事足以影響查核成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第8條 : 本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其主要重點如下: (一)工程執行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施工品質查驗紀錄、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查核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施工計畫、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 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並應加以記錄: 1、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2、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技師、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第9條 : 本小組應定期辦理工程查核,其查核之件數及對象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二)工程之契約金額在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工程之契約金額未達新台幣二千萬元之標案,採隨機抽樣方式辦理,其比例依本會年度工程件數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第10條 : 本小組應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逕赴工地進行查核,惟應主動出示查核之書面通知或相關証明文件。 第11條 : 本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其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第12條 : 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 查核前應請主辦機關先行填寫「主辦機關工程品質自主評量表」(如附件一),並於查核前或查核時送交本小組據以查核。 (二) 查核委員應填寫「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二),並評定分數;各工程評分值以查核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工程執行機關檢討處理,其 (三) 應檢討改善者,工程執行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函報本會備查。 本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第13條 : 工程執行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應為下列之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14條 :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本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工程執行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本要點第十三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15條 : 本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簽報召集人核定後,彙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知審計部備查。 第16條 : 本小組發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17條 :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50948&KeyWordHL=&StyleType=1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5,675,739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