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1999.08.0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醫療保健、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依據: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發展方案」工作項目五衛生醫療之立即採行措施案辦理。
  • 二、目的:
    為鼓勵並結合民間醫事團體、醫院、大專院校等共同推展原住民疾病防治與醫療服務,以增進原住民健康。
  • 三、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民間醫事團體。
    (二)財團法人醫院。
    (三)公私立大專學校。
  • 四、補助項目:
    (一)義診醫療服務。
    (二)衛生教育活動。
    (三)衛生保健研討會。
  • 五、實施對象:
    以原住民為主要對象(原住民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六、補助原則:
    • (一)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則。
    •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 七、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於年度開始至結束前三個月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 八、審查作業:
    • (一)配合施政計畫之預算。
    • (二)由本會業務單位初審後再經專案小組複審,並依複審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辦理。
  • 九、審查原則:
    • (一)申請補助案,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核之。
    • (二)原住民之受益程度。
    • (三)計畫之可行性程度。
    •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
    • (五)經費自籌情形。
    • (六)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 十、財務處理:
    • (一)申請案經核定後,申請單位若需要時可先行申請預撥二分之一經費。
    •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週內,檢具領據、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執行自計表如附件三)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四)及相關資料,報本會憑辦撥款及核銷。有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應自行妥善保管十年(公立學校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俾便審計機關查核。
    • (三)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計畫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其補助款。
  • 十一、附則:
    • (一)本會對各項申請案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證,查證結果做為爾後補助參考。
    • (二)原經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變更,若必須變更計畫則應重新申請核辦。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350001002300-19990807&Re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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