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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3.12.0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自治制度推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部落發展、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制度,特設原住民族自治制度推動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
  • 二、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 (一)原住民族自治政策法規之諮詢。
    • (二)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自治推動組織。
    • (三)原住民族自治相關資料之蒐集。
    • (四)其他本會指派任務。
  • 三、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本任委員一人兼任之。
  • 四、諮詢小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 五、諮詢小組之一般事務,由本會企劃處人員辦理。
  • 六、諮詢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遇特殊需要,得加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七、諮詢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 八、諮詢小組之委員連續三次不出席會議者,本會得解派(聘)之;不出席次數累積達五次者,亦同。
  • 九、諮詢小組應得視需要訪視原住民族各族之自治推動組織。
  • 十、諮詢小組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原住民族自治之資料。
  • 十一、諮詢小組之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之委員出席會議時,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補助費。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50946&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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