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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09.0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租用國宅或集合式住宅轉出租原住民居住實施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產業經濟、社會關懷、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生活困苦原住民家庭,解決其居住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助之執行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原住民家戶,得適用申請租用條件:
    • (一)家庭人口數三人以上者(指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因生活陷入困苦或地方政府認定需協助安置者。
    • (二)未曾接受政府收容安置者。
    •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
    •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一定數額者。
    但單親家庭、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六十五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前項人口數限制;另經本會專案核准在案者,不受中低收入經濟條件之限制。
  • 四、本要點第三點如有其他特殊情形,且經當地執行機關報本會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 五、執行機關應針對原住民實際需求,研提次年度辦理租用國宅或集合式住宅實施計畫二份,並於每年五月前函送本會核辦。
    前項實施計畫應含依據、目的、實施對象、預計受惠人數、內容、辦理方式、地點、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請本會補助金額等項目。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執行機關應逐年編列經費預算辦理。但財政確有困難者,得由本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 七、本會補助經費之核定,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依各執行機關提具之計畫需求、財務狀況及原住民人口數比例,酌定補助金額。
    • (二)以一次分配為原則,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補助地方分配數。
  • 八、執行機關應依本要點訂定審核作業規定,並報本會核定後實施。
  • 九、督導與獎懲:
    • (一)各級政府對所轄需輔助住宅改善之原住民家庭應主動發掘,經核定之受補助家庭應予個案輔導與協助,本會得派員實地了解實施情形及績效考評。
    • (二)執行機關應分別於每年六月、十二月五日前將每半年執行情形報告表函送本會備查。
    • (三)年度計畫執行成效良好之單位,於次年度逐級酌增經費額度;執行成效不佳之單位,依執行情形逐級減列經費額度。
    • (四)本會對執行機關辦理執行成效情形,得酌予適當獎懲。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4038&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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