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3.12.03
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廠商獎勵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產業經濟、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
  • 二、政府採購法得標且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之廠商(以下簡稱得標廠商)。

第3條

機關(構)及得標廠商得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獎勵:

  • 一、申請表。
  • 二、僱用、進用原住民名冊。
  • 三、本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4條

機關(構)及得標廠商獎勵方式及標準如下:

  • 一、優等獎,發給金牌獎一座:
    • (一)非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分之五者。
    • (二)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分之八十者。
    • (三)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達現有員額百分之六者。
    • (四)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者。
  • 二、一等獎,發給銀牌獎一座:
    • (一)非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分之四者。
    • (二)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分之七十者。
    • (三)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達現有員額百分之五者。
    • (四)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四者。
  • 三、二等獎,發給銅牌獎一座:
    • (一)非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分之三者。
    • (二)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分之六十者。
    • (三)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達現有員額百分之四者。
    • (四)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者。
  • 四、三等獎,發給獎狀一幀:
    • (一)非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分之二者。
    • (二)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僱用原住民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人員總額百分之五十者。
    • (三)原住民地區之機關(構)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達現有員額百分之三者。
    • (四)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者。

獲頒前項各獎項者,以申請一次為限,但於以後年度僱用、進用原住民之比例提高時,得連續申請獎勵。

第5條

前條機關(構)僱用、進用人數之計算基準日為每年六月三十日。

第6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會公開表揚。

第7條

非義務僱用之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者,得準用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11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5,692,215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