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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1.02
修正「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桃園市 全部    
發佈機關 桃園市政府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並推廣原住民族優良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核發對象為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成績優良,且未獲其他機關同類或同性質獎勵金之選手及教練。


三、獎勵金之核發,以該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頒給之獎狀或成績證明為依據。


四、選手獎勵規定如下:
(一)參加個人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其核發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參加團體競賽獲得前三名者,每人核發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教練獎勵規定如下:
(一)教練資格:依競賽規程規定並實際指導選手獲得前三名之指導教練。
(二)核發原則:不分競賽種類及項目,依其指導選手得獎名次核發,指導多位選手皆獲得名次者,得分別核發各名次之獎勵金。
(三)核發基準: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競賽項目為多位教練實際指導,依其指導選手得獎所定金額分別核發。
教練與選手同一身分時,其獎勵擇金額高者核發。教練如為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者,其獎金之發給,應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核發。


六、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以個人單項成績(當年度大會成績證明)核算,刷新全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刷新大會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一萬元;同時刷新全國紀錄與大會紀錄者,擇金額高者核發。


七、選手蟬聯二屆獲得第一名者,加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前項所稱蟬聯,指前後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第一名均由同一人獲得。


八、符合本要點獎勵金核發規定者,應於競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各得獎之選手或教練單獨具領;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
(一)選手獎勵金:
1、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二)教練獎勵金: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3、當年度比賽大會秩序冊。
(三)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
1、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四)選手蟬聯二屆獎勵金:
1、前一年度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九、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申領獎勵金者,本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前項核發獎勵金之廢止或撤銷處分,應作成處分書並載明或敘明其事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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