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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1.30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第13點、第15點規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十八)原民企字第八八一○二八九號函訂定下達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台(八十八)原民中字第八八三一四九○號函修正下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十)原民中字第九○四三八二九號函修正下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一)原民中字第九一五○一八四號函修正下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九二○○○九五三八一號函修正下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九二○○二二五九九一號函修正下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九二○○二八二二六號函修正下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九三○○○七○五七號函修正下達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九五○○一二二九六一號函修正下達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一○三○○二四一四二二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一○四○○三七一七五二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一○六○○三三○五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一一一○○○五一五二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一一一○○六○八四七一號令修正發布

十三、
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事業登記負責人之名義申辦原住民族事業貸款:

(一)
於事業籌設期間至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十二個月內。

(二)
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並有經營之事實。

   
前項貸款之申請應填具原住民族事業貸款計畫申請書(附件一),檢附原住民族事業貸款應備文件(附件二),經本會初審通過後,交由事業地經辦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續。

   
事業登記負責人須參加指定單位所舉辦創業輔導課程達二十小時或二學分(附件三)。

十五、
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無信用不良紀錄者,得向經辦機構申請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並應檢具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如附件四)及下列資格文件:

(一)
生產用途,經營農、林、漁、牧或工商業者,其資格應符合附表(如附件五)之規定。

(二)
消費與週轉用途:

1、
從事農、林、漁、牧業或工商業之在職勞工,其現職保險年資(含農保、勞保及漁保)於同一投保單位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2、
軍公教在職人員。

 

相關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6881&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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