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22.10.19
修正「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台中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協助經濟弱勢之原住民租用住宅,改善原住民居住品質,並提昇其生活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依下列各款認定:
1.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三等親內之親屬,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不予計算。
2.全家人口具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1)應徵召在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2)在學領有公費者。
(3)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4)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5)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原住民之工作所得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依基本工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勞動部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計算。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收入:前二目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三)本要點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
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
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監護、輔助宣告。


三、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名,每一人不得逾二十五萬元,以此類推。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六)當年度尚未接受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七)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領款收據(附表二)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一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附,但需提供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附表三)。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五、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每年十二個月,原則每月核撥一次;如申請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申請人於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即告知本會,並經本會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申請人於本會提出申請經審定後,於補助期間不得再向本府申請相關租金補貼,經查有重複申請之情事,即刻中止補助資格,並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


六、申請及審核:
(一)受理日期依本會公告日期起受理,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定後依案函復申請人,原則上自核定補助之該月份起開始補助。
(二)如經核定補助戶數仍有名額,得辦理第二次公告受理。


七、本會針對申請戶生活狀況,經審定開始補助後將定期或不定期訪視,以了解實際生活狀況,俾供於補助期間發生變動時,作為重新審查之依據。


八、本要點補助順序如下:
(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本府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倍者。前項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比較戶內人口數,較多者優先補助;如再相同者,抽籤辦理。前項戶內人口數以申請人、配偶及同戶籍內共同生活之三等親內親屬計算。


九、受補助之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前項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請領二種以上之住宅補貼,本會除依法
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外,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依實際執行需求訂定相關作業原則。本要點補助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相關連結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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