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22.09.15
制定「臺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自治條例」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障本市原住民族生存、基本權利及促進生活
發展,協助其健康、安居、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
並維護原住民族語言與復振原住民族文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並得委任臺北
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執行。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市原住民:指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原住民。
二、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指於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合作社
  ,其負責人或代表人設籍本市且具原住民族身分。
三、本市原住民長者:指設籍本市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

第 四 條
市政府應致力於本市原住民族各項生活發展,所需經費由市政府編列預算
支應之。

第 五 條
為保障本市原住民族政策參與權利,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之任務編組,
涉及本市原住民族事務者,應有本市原住民族代表。
本市原住民設籍達一千人以上之行政區,其調解委員會得置一席原住民族
委員,以協助處理本市原住民族調解事務。
前項原住民身分調解委員應優先遴選具備相當之民族文化、法律知識,並
得運用原住民族語言完整表達調解意見者。
本市各行政區調解委員會未設置具原住民身分之調解委員,或調解事件當
事人不通曉具原住民身分調解委員所使用之原住民族語言者,調解委員會
應提供通譯。

第 六 條
市政府應辦理及定期發布有關本市原住民族人口、教育、文化、社會、經
濟及住宅等各項調查統計及專題報告,以作為本市原住民族各項政策與措
施訂定之參考依據。

 第二章 教育文化
第 七 條
市政府應依本市原住民族意願,本於多元、平等及尊重之精神,保障本市
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並以提升本市原住民族
整體教育水平為目標。
為協助本市原住民學生於國內外就學及獎勵在職進修者,市政府應辦理各
項教育補助。

第 八 條
為拓展本市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及人才,市政府應規劃完整培育計畫。
擔任本市原住民族語教職或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每年達一定教
學時數者,市政府應擬訂相關獎勵及補助計畫,提供相關軟硬體支援及教
材教具等補助,並得獎勵其參與相關研討會、講座及進修課程。
前項任職者,市政府應視其產出之學術教學成果或取得之原住民族語言認
證級數擬訂相關獎勵及補助計畫。

第 九 條
為協助傳承本市原住民族自身文化,市政府應定期舉辦本市原住民族歲時
祭儀、傳統技藝、體育競賽、樂舞藝能、文化創意、影視文化、文物展覽
及文化藝術等活動。

第 十 條
市政府應建置本市原住民各族群之歷史發展、文化特性及人文資產資料庫

 第三章 經濟發展
第 十一 條
為提升本市原住民族整體就業競爭力,減輕其經濟負擔,市政府應針對就
業技能及貸款利息擬訂相關補助計畫,並辦理技職訓練課程,以穩定就業

前項技職訓練課程應以提升青壯年族群為訓練主軸。

第 十二 條
為促進本市原住民就業機會及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發展,臺北市就業服務
處及臺北市商業處定期提供原民會相關求職求才及公司、商業登記資料,
以利媒合就業或追蹤輔導。

第 十三 條
市政府應提供本市原住民有關創業育成、經營管理或市場行銷等經營諮詢
及輔導,並擬訂相關獎勵及補助計畫。

第 十四 條
市政府應推廣原住民族文創產業,並積極辦理該產業之推廣及合作拓售計
畫、創設原住民產業基地及輔導相關產業轉型與提升。

第 十五 條
為扶植本市原住民個人或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推廣商業活動,得由市有財
產之管理機關,提供適當空間或攤位予本市原住民個人或本市原住民族事
業體運用,並依公有財產管理之相關法令計收租金或使用費。

第 十六 條
本市原住民族事業體提出之創業或創新研發方案,市政府應擬訂相關補助
及獎勵計畫。

 第四章 社會福利
第 十七 條
市政府應充分考量本市原住民族文化獨特性及區域發展差距,積極辦理本
市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規劃建立本市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
針對本市原住民長者、婦女、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之權益應予特別保
障,並規劃相關福利措施。
本市原住民之個人或家庭因經濟弱勢或緊急危難致生活困頓,應主動關懷
訪視、提供適當生活扶助及特別救助,並成立關懷網絡協助特殊個案。

第 十八 條
為促進本市原住民族人口增加,市政府應就公共化教保、育兒津貼、托育
機制及友善生養等事項,擬訂相關扶助措施,並得成立專屬機構。

第 十九 條
市政府應保障本市原住民婦女相關權益,並規劃家庭服務訪查、婦女權益
培力及輔導婦女社團參與事務。

第 二十 條
市政府應加強照顧本市原住民單親家庭,並提供必要之扶助,以協助其自
立進而改善生活環境。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應規劃本市原住民長者權益措施,並積極辦理駐點服務、文康交流
活動及長期照護服務等相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為改善本市原住民居住品質,市政府應定期調查本市原住民實際居住需求
,並針對住宅建購、修繕、租屋及社會住宅等相關事項,擬訂本市原住民
族住宅政策及相關扶助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應充分考量原住民族文化獨特性及區域發展差距,加強保障其因族
群及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醫療需求,並擬訂適合本市原住民健康管理、
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補助、醫療復健及長期照顧政策。
本市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市政府應提
供適當補助。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應保障本市原住民之法律訴訟權益,並提供有法律扶助需求者適當
協助。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應擬訂相關計畫,鼓勵團體舉辦原住民族語言、文化、體育、藝術
及社會教育活動。
為健全前項團體之功能,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文化、法令及行政事務
等培力工作知能研習與訓練課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29B1002-20220915&realID=29-02-1001&lawArticleContentBu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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