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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8.31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修正「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4條、第10條條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4812&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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