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