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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8.02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文化部
法規內容

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
執行期程由文化部另行公告。

八、
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配合文化部進行下列輔導及管考查核:

(一)
應接受文化部指定之團隊或專家學者輔導,團隊或專家學者實地訪視報告及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結果成效,將列為文化部及附屬機關(構)各項補助之參考。

(二)
為檢討及追蹤受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文化部將不定期進行訪視並舉辦相關培訓或交流經驗活動,受補助單位應共同出席,並應配合文化部進行績效評核。

(三)
計畫執行期間之相關活動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海報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及調查研究報告等應於明顯處,載明文化部為指導、贊助或補助單位;另重要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文化部。

(四)
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文化部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九、
經費支用原則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按原規劃內容及期程確實執行,除經文化部指定之團隊或專家學者提具書面建議者外,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但如遇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或天災、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致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向文化部申請,經核准後辦理。

(二)
為促進在地青年投入原住民文化保存發展,受補助單位得聘任對原住民文化事務,有高度參與熱誠之在地青年擔任工作人員,受補助單位於聘任該人員時,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三)
前述聘任人員之人事費用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若以業務費雇用臨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前述個人所得應依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於申請撥款時,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四)
受補助計畫不得支用項目,包含購置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設備;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一般性聯誼或慰勞性活動;獎金(品)、紀念品及禮品等;網站建置及電腦週邊設備、軟體;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用;館藏文物購置;辦公室庶務性設備、維修及基本營運(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販售商品製作;出差膳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等。

(五)
其他可補助項目舉例如下:

1、
辦理活動或研習等場地租借費。

2、
執行計畫所產生之交通費及住宿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編列,並核實支付。另若屬偏遠地區得以里程數換算油資,每公里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元。

3、
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編列。

4、
餐費每人每餐為新臺幣一百元。

5、
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且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六)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留存保管之支用單據應依「文化部辦理社區營造補(捐)助計畫原始憑證就地保管須知」規定辦理;若補助經費產生利息或有其他衍生收入者,得用於受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文化部補助比例繳回。

(七)
各項業務費不得與人事費勻支流用;另各項業務費間之勻支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向文化部申請,經核准後辦理。

(八)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留存保管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與真實性負責;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
計畫內容如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跨部會合作計畫(如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相關文化計畫)具有必要性、或具時效性、臨時性緊急提案,得斟酌年度經費情形,不受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由文化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其屬跨部會合作計畫者,依其訂定之補助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受補助計畫之各別工作項目,不得有販售行為。

2、
法人或團體接受文化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文化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文化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文化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文化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3、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獲獎勵者執行本要點計畫若涉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4、
受補助計畫應有明確核心工作項目,及能呈現該工作項目文化脈絡之完整紀錄。若該工作內容涉及飲食文化(如在地食材採集、共煮、共食、體驗等),應一併進行其傳統智慧或在地知識(含土地、空間/移動、季節變化、參與人物等)之文史脈絡及故事等之調查,並將執行過程詳細紀錄。本項並列為期中(末)報告應檢核事項。

5、
受補助單位於結案時,應將相關成果資料上傳文化部指定之資料庫。另成果報告若有下列事項,交付規格如下:

(1)
照片格式為JPG檔,解析度為300dpi以上。

(2)
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創作、紀錄片等)格式為AVI、MOV、FLA、MPEG-2或MPEG-4等,解析度為720p以上。

(3)
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應提供PDF檔。

十、
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追繳已撥付之部分或全部款項,停止一至五年之申請及補助;情節重大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案補助。受領之補助款未完全繳回前,亦不得再申請文化部任何補助。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該規定:

(一)
申請資料(含其附件)、成果報告書(含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或其他應檢送之文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
未依核定補助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三)
未依核定計畫及補助用途支用補助經費,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四)
受補助者執行本計畫所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五)
以相同或類似計畫案再申請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補助者。

(六)
除前目情形者外,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奬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獎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相關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4105&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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