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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3.03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
主題: 獎勵補助、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桃園市 全部    
發佈機關 桃園市政府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社會福利及傳統
教育,健全本市各區原住民族協進會(以下簡稱各區協進會)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區協進會辦理下列活動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一)原住民族文化教育。
(二)原住民族社會福利。
(三)原住民族傳統知識。
(四)配合本府政策宣導活動。
(五)其他原住民族事務。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各區協進會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
請:
1、申請表。
2、提案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補助經費切結書。
(二)各區協進會依前點第四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前提出
申請,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三)各區協進會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
明列全部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各區協進會每年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並由本府依前一年度十
一月底各區原住民人口比例,增加補助額度。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並依實際支出核實補助:
(一)場地租金。
(二)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借費。
(三)文宣印刷費。
(四)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
(五)教材及材料費。
(六)服裝費。
(七)獎盃、獎牌、獎座及錦旗。
(八)交通費。
(九)住宿費。
(十)膳費及茶水點心費。
(十一)主持費。
(十二)評審出席費。
(十三)裁判費。
(十四)講師鐘點費(不補助助教費)。
(十五)演出費。
(十六)保險費。
(十七)門票。
(十八)臨時工作費。
(十九)宣導品。
(二十)雜支。
(二十一)其他費用:本要點未列舉之費用項目,且與活動計畫相關者

前項補助基準於各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公告之。本府得視申請單位所提
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本要點補助依下列原則進行審查:
(一)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之程度及參與活動之原住民人數。
(二)經費編列運用之情形。
(三)配合本府政策宣導活動之辦理績效。
(四)結合運用當地社區或其他資源之情形。
七、各區協進會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核銷

(一)領款收據及存簿封面影本。
(二)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三)活動實際收支明細表。
(四)支出原始憑證。
(五)補助案基本資料表。
(六)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五百字以上。
八、各區協進會辦理本要點補助活動,應於各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
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送核銷資料,逾期未核銷者,本府得撤銷其補
助。但因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受補助單位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九、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之計畫覈實辦理,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府
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
而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其補助。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受補助單位之活動實際執行情形,
受補助單位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
(四)受補助單位繳交至本府之活動成果報告、相關宣導資料及前款考
核結果,得作為往後是否繼續補助之參考資料。
(五)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浮報、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
事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撤銷其補助並追回補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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