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社會福利及傳統 教育,健全本市各區原住民族協進會(以下簡稱各區協進會)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區協進會辦理下列活動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一)原住民族文化教育。 (二)原住民族社會福利。 (三)原住民族傳統知識。 (四)配合本府政策宣導活動。 (五)其他原住民族事務。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各區協進會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 請: 1、申請表。 2、提案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補助經費切結書。 (二)各區協進會依前點第四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前提出 申請,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三)各區協進會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 明列全部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各區協進會每年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並由本府依前一年度十 一月底各區原住民人口比例,增加補助額度。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並依實際支出核實補助: (一)場地租金。 (二)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借費。 (三)文宣印刷費。 (四)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 (五)教材及材料費。 (六)服裝費。 (七)獎盃、獎牌、獎座及錦旗。 (八)交通費。 (九)住宿費。 (十)膳費及茶水點心費。 (十一)主持費。 (十二)評審出席費。 (十三)裁判費。 (十四)講師鐘點費(不補助助教費)。 (十五)演出費。 (十六)保險費。 (十七)門票。 (十八)臨時工作費。 (十九)宣導品。 (二十)雜支。 (二十一)其他費用:本要點未列舉之費用項目,且與活動計畫相關者 。 前項補助基準於各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公告之。本府得視申請單位所提 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本要點補助依下列原則進行審查: (一)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之程度及參與活動之原住民人數。 (二)經費編列運用之情形。 (三)配合本府政策宣導活動之辦理績效。 (四)結合運用當地社區或其他資源之情形。 七、各區協進會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核銷 : (一)領款收據及存簿封面影本。 (二)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三)活動實際收支明細表。 (四)支出原始憑證。 (五)補助案基本資料表。 (六)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五百字以上。 八、各區協進會辦理本要點補助活動,應於各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 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送核銷資料,逾期未核銷者,本府得撤銷其補 助。但因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受補助單位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 九、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之計畫覈實辦理,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府 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 而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其補助。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受補助單位之活動實際執行情形, 受補助單位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 (四)受補助單位繳交至本府之活動成果報告、相關宣導資料及前款考 核結果,得作為往後是否繼續補助之參考資料。 (五)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浮報、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 事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撤銷其補助並追回補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