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22.03.01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發展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規資訊  
地點 桃園市 全部    
發佈機關 桃園市政府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繫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
族文化及語言,並推展原住民族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
關為本市除復興區以外之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指符合原住民族基法本法第二條規定者。
(二)原住民:指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者。
(三)事務幹部組織:指市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區族群領袖與協
進會。
(四)都市地區:指本市除復興區以外之行政區域。
(五)區族群領袖:都市地區各區之原住民族推選出之領袖。
(六)區總族群領袖:指由區族群領袖互推選產生,負責協調其區內原
住民族事務之領袖。
(七)市族群領袖:由都市地區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互推選產生
,負責協調各族事務之領袖。
四、區公所應協助轄區內原住民族設立協進會,以協助本局及區公所推展
政府政策及辦理原住民族相關業務,其業務由本局另定之。
五、協進會組成如下:
(一)由設籍本市都市地區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原住民組成。
(二)置主席及副主席各一人綜(襄)理會務,應聯名登記,由前款人
員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若該區協進會主席無人申請
登記參選時,得由本局及該區公所就該區符合資格之原住民遴聘
之,其任期以當屆任期為限。
(三)區公所與前款主席共同協調遴聘青年組長及婦女組長各一人,分
別負責協助推展會務,及家政、婦女、親職等推廣教育工作。但
轄區原住民族人口超過四千人者,得增聘青年組長及婦女組長各
一人。
前項主席、副主席、青年組長及婦女組長(以下簡稱協進會成員)名
冊應由區公所函送本局備查。
協進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由本局依附表一規定發給工作協助費。
六、協進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席主持,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由副主席代理,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區族群領袖及
區總族群領袖列席參加,會議地點及時間,應由區公所會同協進會安
排。
七、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及市族群領袖(以下簡稱各原住民族族群
領袖)設置人數如下:
(一)區族群領袖:依附表二。
(二)區總族群領袖:各區設置區總族群領袖一人。
(三)市族群領袖:設置市總族群領袖一人、市副總族群領袖七人。
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稱呼,尊重各族意願於當選後各別訂定。
原住民族族群領袖均為無給職。但得由本局依附表一規定發給工作協
助費。
八、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推選方式如下:
(一)區族群領袖及區總族群領袖:
1、各區推選區族群領袖,任期四年,連推選(派)得連任,並
互推選擔任區總族群領袖,其推選(派)方式,由區公所協
同該轄區之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及協進會訂定。
2、第一目當選名冊應送本局備查。
(二)市族群領袖:
1、由都市地區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互推選出市總族群領
袖、市副總族群領袖,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推選方式
由本局另定之。
2、市副總族群領袖應有山地原住民族籍當選名額三人。
九、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之功能為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政治社會組織系統,
代表都市地區原住民族崇高地位,負責協助本市推動原住民族傳統文
化、語言傳承、各族群歲時祭儀活動祈福儀式等事項,其協助工作事
項由本局另定之。
十、事務幹部成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市族群領袖應向本局提出;區
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及協進會成員應向區公所提出並轉報本局備
查。
十一、事務幹部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視同辭職:
(一)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半年以上。
(二)無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三)戶籍遷出各該區四個月以上。
(四)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通緝或受徒刑之執行。
(五)連續未出席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辦理之研習或會議達三次以上

十二、事務幹部成員因辭職、死亡或其他事由出缺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聘)。
前項應補選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但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
者,不再補(聘)選。
十三、區公所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之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及協進
會成員召開工作聯繫會報,並將會議紀錄送本局備查。

十四、協助本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績效應進行考核,辦理績效卓著或不彰
之區公所、事務幹部組織應分別予以獎懲,其獎懲規定由本局定之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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