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22.03.16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文化及社教活動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部落活動、法規資訊  
地點 桃園市 全部    
發佈機關 桃園市政府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藝術發展、鼓勵舉
辦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以維護原住民族語言文化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址本市已立案登記之人民團體或宗教團體。
(二)位於本市轄內之各級學校。
(三)經本府協助發展且登錄有案之本市原住民族組織。
三、補助類型如下:
(一)原住民族文化活動:歲時祭儀、族語傳承、舞蹈、音樂、編織
、工藝、雕刻、繪畫、體育、戲劇或展演等活動。
(二)原住民族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三)原住民族老人、婦女、家庭、親職及成人教育。
(四)原住民參加國際多元族群文化、體育交流活動。
(五)其他配合本府原住民族政策辦理之活動。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本
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資料:
1、申請表。
2、提案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補助經費切結書。
5、除本市轄內之各級學校及經本府協助發展且登錄有案之本市
原住民族組織外,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理事長當選證
明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經手人章)。
(二)申請單位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明
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者,不予補助。但
經費來源為回饋金性質,不在此限。
五、本府審查申請補助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專家、學
者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六、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申請補
助之計畫係屬原住民族文化活動或配合本府各項重大活動辦理之
相關計畫,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特殊情形專案簽奉市長核
准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得視申請單位以往辦
理績效及年度經費結餘情形酌加補助次數,前案完成核銷撥款後
始得申請新案。
七、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並依實際支出核實補助:
(一)場地租金。
(二)場地布置費及器材租借費。
(三)文宣印刷費。
(四)相片沖洗費及攝錄影費。
(五)教材/材料費。
(六)服裝費。
(七)獎盃、獎牌、獎座、錦旗。
(八)交通費。
(九)住宿費。
(十)膳費及茶水點心費。
(十一)主持費。
(十二)評審出席費。
(十三)裁判費。
(十四)講師鐘點費(不含助教費)。
(十五)演出費。
(十六)保險費。
(十七)門票。
(十八)臨時工作費。
(十九)雜支。
(二十)其他費用:指與活動計畫相關而本要點未列舉之項目。
前項補助基準於各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公告之。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府核定補助之單位(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
畢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並函報本府辦理核銷結案:
1、領款領據。
2、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3、活動實際收支明細表。
4、各項原始支出憑證,若受部分補助時,其補助項目應檢具支
出憑證正本。
5、補助案基本資料表。
6、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
(二)前款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活動實際收
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加上封面依序
裝訂。
(三)受補助單位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經費核銷者,視同放棄,本府
得逕予廢止補助之核定。
九、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之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應報經
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
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府得廢止補助之核定。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受補助單位之活動實際執行情形,
受補助單位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
(四)受補助單位繳交至本府之活動成果報告相關宣導資料,及前項考
核結果得作為往後是否繼續補助之參考資料。
(五)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申請文件有虛偽
不實情事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廢止補助之核
定並追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
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附則: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之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
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當年度預算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相關連結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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