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國內員工總人數,指得標廠商每月一日參加勞 工保險人數為準,並以得標廠商所有投保單位合併計算。僱用原住民人數計算 方式,以參加勞工保險者為限,並覈實計算。 前項之計算方式,於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不予 計入員工總人數及僱用原住民之人數。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職前訓練,指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對進用 之原住民於投入工作前所提供有關工作技能及工作安全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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