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本原則之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助學金:就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伙食費: 1、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2、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原住民身分,並住宿於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在校住 宿生。 3、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體育班、各校成立一年以上之運動代表隊,其原住民 學生寒暑假訓練或課業輔導有實際需求者。 (三)住宿費: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住宿學校宿 舍之原住民學生。 七、本原則所定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一)助學金: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學生申請補助時,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審查後,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 十日內備妥助學金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報本署核 撥助學金,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二)住宿費及伙食費: 1、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學生: (1)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註冊時,依前點第二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 收據一份,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 個月內,依本原則核算補助經費,經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署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3)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於開學時,依前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審查 後,備妥申請名冊及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於每學期 開學後一個月內,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辦理。 2、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學生: (1)教育部主管學校,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名冊、訓練 計畫(包括參賽資料)或課輔計畫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審查後,備妥 申請名冊、訓練計畫(包括參賽資料)或課輔計畫報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轉送本署辦理。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助學金,住宿及 伙食費,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