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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9.03
文化部令: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文化部
法規內容

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多元平權,促進文化多樣發展,賦權原住民族因應族
群文化發展之在地議題,結合青年,體現自發行動,掌握社區營造、在地智慧、知識
與文化、善用社會設計及公民科技、共享互助精神,推動有助原住民族都市及原鄉文
化傳承發展計畫,俾厚植國家多元文化能量、營造協力共好社會及永續國家發展,爰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大專校院。
三、執行期程:自計畫核定日起為期一年為原則;惟依實際發展需求,得提二年期計畫。
四、補助金額、類別及每年期申請件數:
(一)經評審通過補助者,每年期得核給補助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
限。
(二)補助類別如下:
1、原鄉文化行動計畫類:如建立青年在地支援系統、促進部落文化傳承發
展、生活共享、建構文化輸出平台、或創造原住民產業潛力及促進就業支
持等能解決在地議題之計畫。
2、都市文化行動計畫類:如建立青年在地支系統、建構家族或部落遷移史
(含生命史、家族系譜)、建構族群勞動史、都市聚落發展史、組織及文
化培力、營造原鄉傳統文化、建構原鄉文化平台、或創造原住民產業潛力
及促進就業支持等能解決在地議題之計畫。
為鼓勵跨域連結,呈現族群文化發展脈絡,團隊得跨域聯合提案,共同合作
推動,並列為優先補助考量。
(三)同一申請者每年期原則至多補助一案,惟若計畫已執行完畢,或即將執行完
畢而再次申請者(惟前後兩個計畫之執行期程不得重疊),經審核通過後,
不在此限。
五、評審基準、流程、結果通知及利益迴避:
(一)評審基準:
1、問題及資源盤整分析、在地智慧、知識及文化掌握度(百分之二十)。
2、在地主體性、在地原住民青年及組織參與情形。(百分之二十)
3、提案單位過往工作推動成效、計畫目標與構想之可行性、創新性。(百分
三十)
4、預期效益及永續發展性:(百分之三十)
(1)無涉及產業及就業內容之計畫:議題改善影響力及回饋機制建立。
(2)涉及產業及就業內容之計畫:經營模式與運作、產值與就業人數及
回饋機制建立。
(二)評審流程,分三階段審查:
1、資格審查:由本部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
2、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部機關代表及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進
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複審:本部依初審結果,辦理評審委員複審會議,通過初審者應到場簡
報,必要時得赴現地訪查。審查通過後,簽陳本部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4、提案團隊之前核定計畫執行、行政配合等情形,將列為計畫審查重要參
據。
(三)審查結果:本部核定後併同評審委員名單於官網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
單位。
(四)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六、撥款方式:依各年度核定補助金額分期撥付,每年以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
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期限內,應檢送補助契約書(一
式六份,需用印)、第一期款收據等到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經
費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應檢送修正對照
表、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若計畫內有聘任人員,則應附工作地點與內
容)、第二期款收據等到部,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二
十。
(三)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檢送期中成
果報告書(含電子檔)、第一、二期款經費明細表及第三期款收據等到部,
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送全案期末成果報告書及相
關附件(含電子檔)一式三份、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第三期款經費明細表
及第四期款收據到部,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七、受理申請時間、方式:
(一)申請時間: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並得視情形增加,時間由本部另行公
告。截止收件日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二)申請方式:本案採線上或紙本二擇一方式辦理。
1、線上申請:申請單位應於提案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
2、紙本申請: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限內,檢送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
一份、計畫書、合作對象同意書及相關文件一式十二份,以掛號郵寄(郵
戳為憑)或於截止收件日下午六時前以專人送達方式至部。
3、申請單位應事先邀集參與計畫之相關原住民及合作對象,召開討論會議,
並於申請計畫書內檢附相關紀錄。
4、提案計畫若含雇工購料工作事項,且涉及建物或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建物
或土地相關使用同意自提案日起至少五年之證明文件;未附證明文件者不
予補助。另前述建物或土地如屬私有,需檢附所有權及授權使用同意等相
關證明文件;如屬公有,需檢附該機關(構)使用同意等相關證明文件。
5、所送申請計畫書等文件無論通過審查補助與否,均不得要求退還。
八、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配合本部進行下列輔導及管考查核:
(一)應接受本部指定之團隊或專家學者輔導,團隊或專家學者實地訪視報告及受
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結果成效,將列為本部及附屬機關(構)各項補助之參
考。
(二)應配合本部進行績效評核。獲二年期計畫者,經評核第一年績效不佳者,本
部將重新檢討或終止第二年期計畫之補助額度。
(三)為檢討及追蹤受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將不定期進行訪視並舉辦相關培訓
或交流經驗活動,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出席。
(四)計畫執行期間之相關活動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海報等)、相關出版品
(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及調查研究報告等應於明
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或補助單位;另重要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
等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五)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報相關表件及提
送相關成果資料。
九、經費支用原則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按原規劃內容及期程確實執
行,除經本部指定之團隊或專家學者提具書面建議者外,不得申請展延期程
或變更內容。但如遇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或天災、流行疾病疫情
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致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向本部申請,經核准後
辦理。
(二)為促進在地青年投入原住民文化保存發展,受補助單位得聘任對原住民文化
事務,有高度參與熱誠之在地青年擔任工作人員,受補助單位於聘任該人員
時,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三)前述聘任人員之人事費用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若以業務費雇用臨
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
前述個人所得應依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於申請撥款
時,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四)受補助計畫不得支用項目,包含購置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設
備;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一般性聯誼或慰勞性活動;獎金(品)、紀念
品及禮品等;網站建置及電腦週邊設備、軟體;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
物新(興)建費用;館藏文物購置;辦公室庶務性設備、維修及基本營運
(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販售商品製作;出差膳雜費及行政管理
費用等。
(五)其他可補助項目舉例如下:
1、辦理活動或研習等場地租借費。
2、執行計畫所產生之交通費及住宿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編列,並核實
支付。另若屬偏遠地區得以里程數換算油資,每公里至多補助新臺幣三
元。
3、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
要點」編列。
4、餐費每人每餐為新臺幣八十元。
5、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且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留存保管之支出憑證應依「文化部辦理社區營造補
(捐)助計畫原始憑證就地保管須知」規定辦理;若補助經費產生利息或有
其他衍生收入者,得用於受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
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七)各項業務費不得與人事費勻支流用;另各項業務費間之勻支幅度達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應事前向本部申請,經核准後辦理。
(八)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留存保管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與真實性負責;
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計畫內容如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跨部會合作計畫(如與原住民
族委員會合作相關文化計畫)具有必要性、或具時效性、臨時性緊急提案,
得斟酌年度經費情形,不受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由本部首
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其屬跨部會合作計畫者,依其訂定之補助計畫相關
規定辦理。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1、受補助計畫之各別工作項目,不得有販售行為。
2、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
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
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
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3、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獲獎勵者執行本要點計畫若涉
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4、受補助計畫應有明確核心工作項目,及能呈現該工作項目文化脈絡之完整
紀錄。若該工作內容涉及飲食文化(如在地食材採集、共煮、共食、體驗
等),應一併進行其傳統智慧或在地知識(含土地、空間/移動、季節變
化、參與人物等)之文史脈絡及故事等之調查,並將執行過程詳細紀錄。
本項並列為期中(末)報告應檢核事項。
5、受補助單位於結案時,應將相關成果資料上傳本部指定之資料庫。另成果
報告若有下列事項,交付規格如下:
(1)照片格式為JPG檔,解析度為300dpi以上。
(2)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創作、紀錄片等)格式為
AVI、MOV、FLA、MPEG-2或MPEG-4等,解析度為720p以上。
(3)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應提
供PDF檔。
十、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追繳已撥付之部分
或全部款項,停止一至五年之申請及補助;情節重大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案補助。
受領之補助款未完全繳回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該規定:
(一)申請資料(含其附件)、成果報告書(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
或其他應檢送之文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核定補助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三)未依核定計畫及補助用途支用補助經費,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四)受補助者執行本計畫所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五)以相同或類似計畫案再申請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
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
化中心之補助者。
(六)除前目情形者外,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奬補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獎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十一、著作權之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
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
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
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
屬、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
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受補助單位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授
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為擴大公眾近用效益,受補助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由受補
助單位自行著錄、校對及補充修正,並決定授權範圍及方式,於本部國家文
化記憶庫平臺釋出;成果資料創作所運用的原始素材內容,受補助單位得依
實際擁有之著作財產權或取得之授權,自行上傳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
決定可利用的權利狀態。
(三)詮釋資料:為配合行政院開放資料政策,受補助單位同意將其成果資料之詮
釋資料(metadata)自行著錄、校對與補充修正,須以「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條款–第一版」(ODGL1.0)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平臺及其他相關平臺等
釋出,提供公眾進行利用;但著作人同意拋棄其著作財產權者,得將其著作
採「CC01.0通用公眾領域貢獻宣告」之方式提供予公眾。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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