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21.08.16
修正「臺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為「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政策、制度或重要計畫之諮詢與審議。
(二)原住民族文化、語言保存、傳承及發展之諮詢與審議。
(三)其他須經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
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
會(以下簡稱原民會)主任委員及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
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原民會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代表各一人。
(二)教師及學校行政代表三人。
(三)學生家長代表三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
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中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
一人為主席;如未指定,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臺北市政府相關局處代表列席提供諮詢
意見。
五、本委員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六、本委員會相關幕僚及行政作業,由主任委員指定相關人員兼辦。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及原民會相關經費支應。

相關連結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05A2037-20210816&RealID=05-01-2037&PN=ALL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5,714,02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