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獎勵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以下簡稱原民運)代表隊,以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對象為參加原民運個人或團體比賽項目之選手及教練。
前項教練不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三、獎勵金依團體成績、個人成績發給選手及教練,其核發標準如附表一。
選手於原民運同一競賽項目連續數屆獲得第一名者,加發蟬聯第一名獎勵金,核發標準如附表二。
四、符合前點獎勵金核發標準者,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附表三及附表四),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一)申請選手獎勵金及蟬聯第一名獎勵金者:
1.獎狀影本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二)申請教練獎勵金者: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勵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金。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獎勵金:
(一)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確資料申請或領取獎勵金。
(二)競賽成績事後經修正、變更或撤銷,而不符第三點所定獎勵金核發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