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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5.24
修正「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貸款利息補貼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規內容

壹、計畫緣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持及提升臺北
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於都會生活之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貳、本計畫之補貼項目如下:
一、一般性貸款利息補貼。
二、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
貸款利息補貼每人以一次為限;作為申請本計畫補貼標的之同一貸款
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各項優惠性貸款補助者,不得申請。
參、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補助標準、作業程序及注意
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一般性貸款利息補貼
1.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已向公、民營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貸款餘額計新臺幣(以
下同)十萬元以上之各類貸款,且貸款契約書契約起始
日至本計畫第一階段申請日止未滿三年者。
(二)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
1.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已向公、民營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貸款餘額計十萬元以上
之各類貸款,且貸款契約書契約起始日至本計畫第一階
段申請日止未滿三年者。
3.所營事業之稅籍設於臺北市之日起未滿三年,並依法辦
理營業登記者。
(三)前述所稱貸款餘額,係指本計畫第一階段應檢附文件所載
貸款餘額證明文件之貸款餘額。
二、應檢附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並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向
本會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
1.應檢附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一)。
2.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
3.未曾獲優惠性貸款補助之切結書(如附件二)。
4.經核貸金融機構開立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貸款餘額證
明,或最近一期貸款餘額佐證資料(例如:繳款紀錄、
還款交易明細、利息收據等),且前述文件均須載明完
整之貸款帳號。
5.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者,申請人應另檢附公司登記
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開(執)業
許可證影本(同時具備二種以上證明文件者,則請一併
檢附)。
(二)第二階段:
1.應檢附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一)。
2.第一階段申請核定之本會核定函影本。
3.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於補貼年限內,原核
定貸款如有轉貸情形者,應檢附原貸款之清償文件及轉
貸後之契約書影本。
4.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十二個月利息之收據正本或金融機
構開立之近一年繳款明細證明。但第一階段核定起息日
至第二階段申請日不足一年或滿一年未繳交十二個月者
,以繳交之月數計算補貼利息。
5.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封面未加註銀行分行名稱者
,應另行加註)。
6.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臺北市政
府商業處開立之商業登記抄本或最後商業變更登記表影
本。
三、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之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六年為限。
(二)利息補貼之核算標的及標準如下:
1.核算標的係指上述第一階段應檢附文件所載貸款餘額證
明文件之貸款餘額。
2.第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3.第二年起以本會核定之利息補貼核算標的逐年遞減百分
之十。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餘額如小於前述金
額者,以實際之(或平均)貸款餘額核算。
(三)補貼利率:
1.創業性貸款:每年之利息補貼計算基準按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每年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準利率核算。但補貼期間
之(或平均)貸款利率,如小於前述利率者,以實際之
(或平均)貸款利率核算。
2.一般性貸款: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每年七月第一個營業
日基準利率五折核算。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利
率,如小於前述利率者,以實際之(或平均)貸款利率
核算。
(四)未達前三目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餘額及還款年限補貼;超
過規定部分不予補貼。
四、作業程序:
本計畫第一階段全年度均開放申請,並俟第一階段申請經本會核
准後,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
第二階段申請,逾期申請者,當年度不予受理,並視同放棄該年
度補助。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戶籍或所申請創業性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營業稅籍
遷出本市者,本會得廢止原核准。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額度用罄
時,本會將公告當年度不再受理補貼之申請。
肆、本計畫自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29D3004-20210524&RealID=29-04-3004&PN=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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