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除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 其餘辦理方式及程序,準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之規定。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