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桃園市(以下簡 稱本市)各區之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強化其服務功能,促進所屬 積極參與文化傳承、教育推廣、公共事務、社會公益服務及經濟產業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市除復興 區以外之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三、考核對象為本市復興區以外之各區原住民族協進會(以下簡稱協進會 )、協進會成員及區族群領袖、區總族群領袖、市族群領袖(以下簡 稱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 (一)市族群領袖由本局辦理考核。 (二)協進會由公所及本局辦理考核。 (三)協進會成員、區總族群領袖、區族群領袖由區公所、本局分別辦 理考核(初評、複評)。 四、考核方式分為書面考核、實地考核及專業團隊。 五、協進會、協進會成員及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考核方式如下: (一)協進會: 1、每年依附件一辦理一次書面考核。 2、以不定期方式辦理,實地查核協進會辦理各項活動執行情況 、各原住民族族群領袖參與活動情形。 3、本局得視業務需求,委託專業團隊,查核協進會辦理各項活 動執行情況。 (二)協進會成員:每年依附件二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三)區總族群領袖、區族群領袖:每年依附件三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四)市族群領袖:每年依附件四辦理四次書面考核。 圖表附件: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件三.pdf 附件四.pdf 六、協進會考核,委員組成如下: (一)書面考核:由本局遴聘(派)五人以上人員擔任,其中二人應為 本局簡任官或科室主管。 (二)實地考核:由本局遴聘(派)三人以上人員擔任,其中一人應為 區公所業務同仁或科(室)主管。 (三)由本局委託專業團隊依活動性質遴聘(派)二人以上專業顧問擔 任。 (四)成績計算方式: 1、書面考核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2、實地考核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3、專業團隊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七、協進會考核等第及獎勵方式: (一)特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頒給獎金三萬元及獎狀一幀。 (二)優等: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至八十九分者,頒給獎金二萬元及獎狀 一幀。 (三)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至八十四分者,頒給獎金一萬元及獎狀一 幀。 (四)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至七十九分者,不予獎勵。 (五)丙等:總分六十九分以下,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加強輔導對象 。 八、區公所行政獎勵方式: (一)該轄區之協進會考核成績獲得特優等者,區公所區長、業務主管 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二次。 (二)該轄區之協進會考核成績獲得優等者,區公所區長、業務主管及 承辦人員各記嘉獎一次。 (三)該轄區協進會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區公所應加強輔導其會務 運作。 九、本要點所列各考核對象經考核未達核發標準者,本局得酌減或停發工 作協助費;情節嚴重者本局得予解任。 等第 成績 核發工作協助費比例 特優等 90分以上 百分之百 優等 85-89分 百分之百 甲等 80-84分 百分之百 乙等 70-79分 百分之八十 丙等 69分以下 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