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20.12.18
原住民族委員會令:核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土地合併計算面積比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核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土地合併計算面積比率。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申請取得
所有權面積上限=1.5+[1-(已設定耕作權面積+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
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已取得所有權面積)]×1.5
-(已設定農育權面積+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
使用之土地,已取得所有權面積)。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
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申請取得所有權面積上限=1+[1.5-(已設定農育權面積+依區域計畫法
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已取得所有權面積)]÷1.5
-(已設定耕作權面積+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
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已取得所有權面積)。
上開農育權包含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前之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以造林為目的設定之地上權。

相關連結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0462&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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