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育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4 年 11 月 18 日原民衛字第 0940033644 號令訂定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3 年 4 月 18 日原民社字第 10300201852 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 年 11 月 17 日原民社字第 10400628792 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7 年 1 月 4 日原民社字第 10600802672 號令修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9 年 9 月 17 日原民社字第 10900531242 號令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原住民族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從事原住民族社 會福利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以具原住民身分且修業期間具在職身分者為限。 前項修業期間指自註冊或報名日起至取得學分證明止。 三、本要點獎勵之範圍,以進修各大學(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社工學分班或推廣 教育開設社會工作學分班為限。但已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偏遠地區民間機構團體工作人員專 業進修學分費者或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者,不予獎勵。 四、本要點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 學分: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曾修習 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各款共十五學科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 程。 (二) 學分費:依各大學(專)院校所訂學分費標準;每人每年度最高獎勵二十一學分,每學分 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最高獎勵金額三萬三千六百元,且同一科目不得重複申請 獎勵。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方式逕寄本會辦理,並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領款收據(如附表二)。 (三) 註有起迄日之在職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正本。 (四) 學分費收據影本。 (五) 學分合格證明影本。 (六) 註有課程起迄日之課程表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 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學分費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三)。 (八) 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獎勵之學分以前一年度取得之學分為限。 六、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行政程序簽核獎助。